一、申报条件
1.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;
2.2017年12月28日后(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),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(领取营业执照),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,当前仍在我市就业(创业);
3.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首套唯一新建商品住宅房屋、二手商品住宅房屋,且名下没有其它用途的商品房屋,可就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。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为准,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。
4.2024年1月1日后在我市购买一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房屋,二手商品住宅房屋,可就其中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购房补贴。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为难,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。
二、补贴标准
博士生:8万元
硕士生:5万元
大专及本科生:2万元
211、985、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:3万元
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,按就高原则补贴,另一方减半享受。
三、申报材料
1.新建商品房屋
(1)《身份证》原件及复印件(两份);
(2)学信网打印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(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);
(3)企业人员提供《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》复印件(加盖公章),事业单位人员提供《聘用合同》复印件(加盖公章),公务员提供《公务员登记表》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(4)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;
(5)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;相关房屋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购房发票;
(6)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、商品房买卖合同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(购房发票)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;
(7)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(购房发票)、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;
(8)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。
2.二手房商品房屋
(1)《身份证》原件及复印件(两份);
(2)学信网打印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(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);
(3)企业人员提供《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》复印件(加盖公章),事业单位人员提供《聘用合同》复印件(加盖公章),公务员提供《公务员登记表》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(4)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;
(5)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;相关房屋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购房发票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。;
(6)不动产权证书、原始商品房买卖合同(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)、房屋买卖合同;
(7)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;
(8)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。
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。
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要格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四、特殊情形的补贴实施办法
补贴申领人不得就下列情况的房屋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:
1.受赠予或继承的商品住房:
2.与直系父母、配偶之外的自然人共同出资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,
3.回迁房、房改房等非商品房性质的住房。
补贴申领人在取得上述情况房屋所有权以外,以个人或夫妻共同的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,则可就新购商品住房正常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。
五、受理、审核和发放的时问、方式及时限
购房补贴的受理、审核和发放工作由房产、人社和财政部门采取一窗受理、内部流转的方式。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受理,六月和十一月集中审核、发放。各县(市)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。
(一)受理时间、方式
每年五月和十月,房产和人社部门联合办公,集中受理,申领人可在工作日内到房产部门申请办理。
(二)审核和发放时限
集中受理后,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县(市)区房产和人社部门审核,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。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房产和人社部门分别在《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》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,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归档,并由人社部门向购房地财政局报送。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拨付人社部门,人社部门据实一次性发放。
六、申请退还购房补贴办理程序
1.申请材料
(1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两份);
(2)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、退还购房补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申请表。
2.受理、审核和返还时间、方式及时限
参照购房补贴申请程序执行。
3.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
购房大学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并返还购房补贴资金后,人社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并报送房产部门,由房产部门盖章后即可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。
七、其他
(一) 购房人不可兼得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其他购房补贴,已办理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。
(二)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: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(三)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《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》(营住建发(2021)286号)废止。
(四)本办法废止后,未向房产和人社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效弃,不子补办。
八、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
1.毕业生资格审核:
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办
0417-2923809
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中心
0417-4881171
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人才办公室
0417-3866170
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就业指导科
0417-6957184
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才中心
0417-7689087
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力资源综合科
0417-6167516
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科
0417-3888900
2.房屋资格审核:
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(站前区、西市区、沿海)监督指导科
0417-2877968
老边区房产管理处 服务分中心 备案管理科
0417-3872030
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房屋交易服务站
0417-6916021
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鲅鱼圈不动产登记分中心(档案室)
0417-6119503
盖州市房产管理处
0417-77958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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