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。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,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。以前年度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,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;以前年度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,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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