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每年1月和7月,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属市、县(市)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,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。(2)审核通过后,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,并拨付给用人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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