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以,按照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:"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,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,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,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;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,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"。"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,由本人在街道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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