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,一般指因身体状况、技能水平、家庭因素、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,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,具体范围由省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,并实施动态调整。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、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、残疾人、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、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、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、烈属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、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等10类群体。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,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、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县级以上(含县级)劳动模范;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;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;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;符合条件的孤儿等5类群体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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