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,注销其失业登记,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(移居境外、被判刑收监执行、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)。一是超出登记年龄: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。二是处于就业状态: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;从事个体经营、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;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,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。三是终止就业要求:入学、应征服兵役、移居境外的;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;被判刑收监执行的;死亡的;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;连续六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;四是各市确定的其他情形。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、被判刑收监执行的、死亡的三类人群系统自动注销失业登记;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两类人群根据每月服务回访结果,系统自动注销失业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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